近年来,东海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。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意识,东海县人民法院现发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,持续营造全社会反诈防诈的浓厚氛围,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态势。
一、李某某跨境诈骗案
基本案情
2020年3月底至9月期间,被告人李某某到境外后加入当地电信网络诈骗团伙。该诈骗团伙人员众多、分工明确,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通过微信等发布虚假兼职“刷单”信息,协助其他成员诱骗被害人不断转账下单。2020年4月,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他成员互相配合,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2273.11元。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分得提成人民币20000元。
判决结果
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退赃,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,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罚。
二、包某某诈骗案
基本案情
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,被告人包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为牟取非法利益,仍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,在东海县租用民宿、酒店等地,帮助架设、维护和运行多组简易虚拟拨号设备(GOIP设备)。期间,被告人包某某通过“纸飞机”“蝙蝠”等聊天软件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成员“飞大”“猴哥2”等人联系,并大量收购手机卡放入上述设备,帮助上游远程操控该网关设备拨打诈骗电话。上游以一组设备正常运行每小时人民币40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报酬给被告人包某某。据在案证据统计,上述网关设备关联的手机号共涉及诈骗案件14起,诈骗金额共计155.2609万元,被告人包某某从中获利共计29.4万余元。
判决结果
被告人包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仍然架设简易网关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,依法对被告人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罚,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三、朱某某、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
基本案情
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间,被告人朱某某、胡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然由被告人胡某在东海县、连云港市区等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12张,同时办理手机卡2张(下载好12张银行卡的网银),由被告人朱某某联系并以每张卡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(其中1张未付款)。上述12张银行卡中11张被使用,1张未使用。被告人朱某某从中获利20010元,被告人胡某从中获利34990元。经核实,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11月15日,被使用的11张银行卡共接收资金1236893元,其中1张中行卡涉及电信诈骗资金18050元,接收网络赌博资金9986元。经查询,被告人胡某一张尾号为2301的建行卡尚有15054元未转出。
判决结果
被告人朱某某、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是共同犯罪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调查情况等,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缓刑。
四、王某某等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
基本案情
2021年12月14日至18日期间,被告人王某某经徐某某介绍联系,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,仍使用本人银行账户、支付宝账户,并联系被告人白某某、丁某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、支付宝账户为上线转移赃款,经查,其涉案银行账户流水共计人民币478594.2元,其中查实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55498.2元;被告人白某某、丁某某明知他人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,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、支付宝账户,并联系多名被告人提供银行账户、支付宝账户转移赃款;被告人陆某某、蒋某某配合刷脸、操作转账等协助实施转移赃款。各被告人分别获利150元至5000元不等。
判决结果
被告人王某某、白某某、丁某某、陆某某、蒋某某明知是赃款仍予以转移,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其中被告人王某某、白某某属于情节严重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,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,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,对其余被告人判处缓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