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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案例|虚假陈述、阻碍执行,东海县人民法院:罚款!
作者:彭乔乔  发布时间:2023-12-23 10:33:32 打印 字号: | |

“我车在浙江!”

“你们法院想扣我车?”

“你们自己去啊!”

......

崔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,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(2023)苏07民终18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,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已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依法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,孙某未主动履行。

经查询,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有一丰田牌车辆,我院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将车辆交付至法院用于本案履行,其称该车辆位于浙江省境内,因工作原因无法主动交车,要求我院自行前往浙江某处扣押车辆。我院于2023年12月18日进行线下调查时,发现上述车辆位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本人东海县住宅所在的小区内,在联系被执行人孙某某交付车钥匙后,其拒不交付车钥匙,且态度极为恶劣,我院只得通过拖车方式将其车辆扣押至我院。

被执行人孙某某虚假陈述、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,已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。我院执行干警对孙某某予以训诫,告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,妨碍了司法秩序,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,并告知其虚假陈述、拒不交付、阻碍执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,并依法对孙某某罚款两万元。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,孙某承认自己错误、对罚款决定不存在异议,表示会以此为戒,诚信做人,最终孙某某主动履行了本案债务并全额缴纳了罚款,该案至此执行完毕。


法官提醒

法律神圣不可侵犯,不容儿戏!在执行过程中,虚假陈述、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执行秩序,而且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,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。法官提醒,所有案件参与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、对法律心存敬畏。任何企图“瞒天过海”的不诚信行为,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。任何为了个人私利阻碍执行、扰乱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,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 
责任编辑:审管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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